世誉鑫诚代理“鲁花SS”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13-02-06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15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8276913号“鲁花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实践中,山东鲁花集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案例多以主动出击的异议申请为主,很少出现针对其主导品牌“鲁花”的驳回先例。此处,申请人以文字“鲁花”组合字母“SS”申请的商标,完全是因为相对常见的“SS”被驳回。针对此类情形,申请人从自身商标结构出发,详细阐述商标识别要点集中于“鲁花”,字母“SS”仅作为非显著内容存在,相关公众基于既有品牌意识足以明确区分。商评委支持申请人观点,认定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鲁花SS”组合,足以明确区分于引证商标的纯字母标志“SS”。
   实践中,通常以单一要素对照组合商标时,多会按照局部审查标准,仅依据彼此相同或近似部分的接近程度,而不会考虑显著性等同或偏弱的其他构成要素,据此认定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妥。本案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上述常规评判思路,完全契合被驳回商标构成要素层次性,认可“鲁花”文字标志的较强显著性,足以影响与引证商标完全重合的“SS”识别度,整体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可供今后同等类型案例评判结果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