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字母相同各有型 整体区别并存无大碍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61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5日,下发的《关于第7228608号“K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终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申请人选用字母与数字要素,组合而成的第7228608号“K9”商标,经商标局认定与第3960369号K2;K;2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世誉鑫诚代理的驳回复审申请中,基于《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文字商标的审查”第2条规定近似例外情形(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规定,提出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选用字母“K”,但实际呈现出的个性化造型各异,参照上述评判标准与示例不属近似范畴。此外,被驳回商标较引证商标数字分别为“9”与“2”,从根     本上决定了二者传达内涵有别。最终,商评委认可世誉鑫诚提出的辩驳理由,推翻商标局初步审定的近似结论,决定被驳回商标核准注册。 
     本驳回复审成功案例表明:商标设计并不排斥选用的简单要素偶然雷同,只要充分融合独创的个性化表现,使得视觉外观或整体含义差异明显,完全可并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