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书虫英汉双语”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365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外语研究与教育出版社于2008年04月09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1类的“书籍出版”等服务,提出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引证第3129040号“书虫俱乐部Bookworm member club”商标,认定构成相近似的在先权利,据此驳回第6647384号商标绝大部分服务。对此申请人无法信服,基于客观现实背景及商标评判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复审理由:
    首先,申请人率先推出“书虫”系列丛书品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作为国家级图书出版机构,早在1996年即推出“书虫”系列读物,并联合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 18套“书虫”丛书。其次,申请人出版的“书虫”系列丛书覆盖面广泛。目前,整个“书虫”家族已经达到了68个品种,使每一个青睐的读者都能从中找自己的“小虫子”,读者范围真正实现了从小学生→初高中学生→大学低年级学生→成人英语学习者的递进式需求层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与赞誉。
更为关键的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并不完全重合,各自标注出的显著性较强内容明确,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真实来源。此外,对方是2002年才进入大陆市场的台湾主体,其名下引证商标权利合法与否尚待考证,据此作为本案驳回依据有失公允。最终,商评委全面支持申请人复审观点,裁定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核准注册。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外语研究与教育出版社于2008年04月09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1类的“书籍出版”等服务,提出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引证第3129040号“书虫俱乐部Bookworm member club”商标,认定构成相近似的在先权利,据此驳回第6647384号商标绝大部分服务。对此申请人无法信服,基于客观现实背景及商标评判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复审理由:
    首先,申请人率先推出“书虫”系列丛书品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作为国家级图书出版机构,早在1996年即推出“书虫”系列读物,并联合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 18套“书虫”丛书。其次,申请人出版的“书虫”系列丛书覆盖面广泛。目前,整个“书虫”家族已经达到了68个品种,使每一个青睐的读者都能从中找自己的“小虫子”,读者范围真正实现了从小学生→初高中学生→大学低年级学生→成人英语学习者的递进式需求层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与赞誉。
更为关键的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并不完全重合,各自标注出的显著性较强内容明确,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真实来源。此外,对方是2002年才进入大陆市场的台湾主体,其名下引证商标权利合法与否尚待考证,据此作为本案驳回依据有失公允。最终,商评委全面支持申请人复审观点,裁定第6647384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