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商标壁垒多 企业商号权滥用未遂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599

——世誉鑫诚代理“鼎泰”商标异议复审答辩胜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9日,签发的《关于第4460622号“鼎泰DINGTA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属于企业法人针对自然人商标提出异议,无奈申请人除略早登记“鼎泰”商号外,名下不享有任何注册商标权或在先申请。由此,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即申请人是否可依据商号权对抗被申请商标,以及作为自然个体是否存在商标抢注情形。 
    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特别强调:尽管申请人企业成立略早于商标申请,但间隔时日较短且双方所在地域相距甚远,前者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较高知名度,后者也不具备必然知晓的主客观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申请人企业使用的商品标志有别于其商号,不具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事实基础。本案特别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针对申请人的商号知名度、商标使用等举证材料分门别类地认定,最终否决了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相关主张。 
    实践中,自2007年起自然人申请商标增设了经营实体、涉足范围等限制,争议程序中也更易于形成搭乘企业品牌表象,本案依据的商号权即为企业法人主体专享。所幸商评委明察秋毫,并未停留在申请人商号登记时间略早,而是充分考证双方时间差、地域距离以及使用状况等现实基础,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的“鼎泰”商标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