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做六大修改 明确商标审查时限强化专用权保护
时间:2014-01-14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26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商标法。这次修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此后于1993年、2001年进行两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实践需要。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较常见等。
时隔十二年后,商标法进行的这次修改,总结了此前实施经验,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从六个方面做了完善。
例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实践中,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有的企业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依法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
鉴此,此次修法增加规定,指出: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
为遏制商标侵权,加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此次修法也做出几大修改。如,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等。
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商标法大大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相关条款指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另外,为防止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此次修法还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从而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意。
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此后于1993年、2001年进行两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实践需要。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较常见等。
时隔十二年后,商标法进行的这次修改,总结了此前实施经验,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从六个方面做了完善。
例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实践中,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有的企业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依法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
鉴此,此次修法增加规定,指出: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
为遏制商标侵权,加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此次修法也做出几大修改。如,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等。
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商标法大大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相关条款指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另外,为防止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此次修法还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从而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