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K-PASS”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时间:2013-02-06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624

商标局下发的《“K-PASS”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640117号“K-PASS”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基于商号“凯帕斯”选定音译组合“K-PASS”,于2010年09月06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考勤机”等商品,提出第8640117号被异议商标申请。也就算是说,被异议商标不仅紧扣答辩人企业中文商号,而且使用商品完全契合企业主营的“科技”类产品,可谓主体鲜明的显著商品来源标志。

异议人作为主营服装服饰的生产主体,依据其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的“KAPPA”、“ 背靠背”及图形等商标,提出构成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权利。答辩人基于双方企业分处的行业特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种种不近似表现,特别是申请注册商品间的悬殊差异,全盘否定了异议人所述的权利冲突观点。

基于双方陈述事实与举证材料,商标局经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K-PASS”与异议人于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的第7837033号“KAPPA”未构成近似;与在先注册的第6890003号“KAPPA”、第6589839号“图形”、度6590021号“背靠背”及在先申请的第6590015号“卡帕”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