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东之凤”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时间:2012-12-13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50
商标局下发的《“东之凤”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8470337号“东之凤”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于2010年07月12月,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类的“工业用粘合剂;固化剂;粘接剂(冶金);粘胶液;墙砖粘合剂;未加工的环氧树脂;硅酮、硅树脂、聚硅氢;塑料胶;皮革胶;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等商品,提出第8470337号“东之凤”商标申请。异议人东风汽车公司旗下“东风”品牌享有声誉,尤其是在主营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早在2002年即拓展至第1类。
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我公司代理东风汽车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注册在第1类的第3282299号“东风”商标,主张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尽管被异议商标结尾文字为“凤”,且在中间添加了虚词“之”字,但仍难以掩饰其抄袭、摹仿知名品牌“东风”意图。最终,商标局认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裁定对其不予核准。
被异议人于2010年07月12月,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类的“工业用粘合剂;固化剂;粘接剂(冶金);粘胶液;墙砖粘合剂;未加工的环氧树脂;硅酮、硅树脂、聚硅氢;塑料胶;皮革胶;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等商品,提出第8470337号“东之凤”商标申请。异议人东风汽车公司旗下“东风”品牌享有声誉,尤其是在主营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早在2002年即拓展至第1类。
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我公司代理东风汽车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注册在第1类的第3282299号“东风”商标,主张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尽管被异议商标结尾文字为“凤”,且在中间添加了虚词“之”字,但仍难以掩饰其抄袭、摹仿知名品牌“东风”意图。最终,商标局认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裁定对其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