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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东风大力”、“大力东风”两商标

时间:2012-12-13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26
    商评委同时下发的《关于第5334300号“东风大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与《关于第5334301号“大力东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致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相关联的“东风大力”与“大力东风”两商标,由同一家主体于2006年,申请注册在第6类完全相同的商品上。申请人东风汽车公司旗下的“东风”享有声誉,尤其是在主营商品上已获得驰名认定,品牌保护范围早在2002年即拓展至第6类。双方商标申请注册商品相同或类似毫无争议,关键在于两例被申请商标文字“东风大力”与“大力东风”相对于“东风”的混淆程度。我公司从强调“东风”商标的显著性着手,将两件被申请商标联系起来进行综合比对,从而得出“大力东风”与“东风大力”识别要点集中于“东风”的结论,并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
    至此,在我公司长期代理东风汽车公司的商标维权进程中,可谓推翻异议裁定结论一举赢得的两件复审案,有力打击搭乘“东风”声誉便车不法行径之余,也将对其他意图仿冒该品牌主体产生威慑力,表明了东风汽车公司一如既往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