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老王麻子”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023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4474138号“老王麻子”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哈尔滨王麻子膏药研究所于2005年01月21日,指定第5类“膏药”等商品,提出的第4474138号“老王麻子”商标申请,实属由多方共享的家族流传无形资产。商评委根据商标档案及在双方提交证据,查明:“老王麻子膏药”为哈尔滨地方老字号,由王树森创立。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后人王燕铭、王燕卿、王燕龄等人以家族经营的形式开办真正老王麻子骨伤诊所,并生产、销售具有老字号背景的“老王麻子膏药”产品已经多年,“老王麻子膏药”应当认定为是王燕铭、王燕卿等兄弟姊妹以家族形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者均为王树森后人,双方均对“老王麻子膏药”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无权将“老王麻子膏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王燕铭以哈尔滨王麻子膏药研究所名义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在未经王燕卿等其他兄弟姊妹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王燕卿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依法裁定被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老王麻子”作为具有家族纷争背景的老字号,任何一方企图借助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利益共享者合法权益的的做法,都不可能侥幸获得商标制度的庇护。实践中,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并不多见,本案可谓是符合此类情形的典型,并充分反映《商标法》与《民法》相关规定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