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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议申请成“JINDI及图”商标争功

时间:2012-10-2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038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4366807号“JINDI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支持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早在2004年05月18日,提出的第4069409号“JINDI及图”商标,于2007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保险、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服务项目上。被申请人稍晚于2004年11月17日,提出的争议商标申请在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上,于2008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针对双方提出的申请与答辩理由,商评委明确认定: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各有图形作为组成部分,但两者的显著识别字母均是“JINDI”,呼叫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它们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故争议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不予核准。 
    很明显,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实属审查漏检结果,所幸申请人方及时发现并积极维权。该案充分体现了撤销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价值,即商标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难免疏漏,权利人仍可针对已核准注册错误结果,通过相关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