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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有哪些

时间:2014-09-1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727
主体修改
著作权维护的通常主体与特别主体:
著作权主体通常为作者,即直接创造著作的人:
1,公民。创造著作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变成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掌管,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造,并由法人单位承当责任的著作,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掌管,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造并由非法人单位承当责任的著作,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著作首先在我国境内宣布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承受已故作家遗赠著作著作权;(2)古籍著作无作者或作者不清晰;(3)国家将某些著作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改变或停止后,其著作的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在维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别情况下,协作著作、修改著作、职务著作、托付著作、演绎著作、影片著作和相似摄制影片的方法创造的著作则需依法断定著作权人。
 

客体

著作权维护的客体有
一、文字著作:文字著作是指以言语文字的方式,或其他适当于言语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豪情、思维的著作。
二、口述著作:口述著作是指以口头言语创造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著作,如演说、授课、法庭争辩、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著作。1、音乐著作:音乐著作,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曲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维的著作,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曲、曲艺著作:戏曲著作不是指一台表演的完好的戏,而是指表演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曲著作定为剧本。3、舞蹈著作:舞蹈著作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规划及程序的编排,它能够用文字或其他方法来记载。4、杂技艺术著作:依《著作权法实施法令》的规则,杂技艺术著作,是指杂技、戏法、马戏等经过形体动作和窍门表现的著作,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方式。
四、美术、修建著作:美术著作,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颜色或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含义的平面或其他方法构成的平面或许立体的造型艺术著作。
五、拍摄著作:拍摄著作,是指借助于拍摄器件,经过合理使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著作。
六、影片著作和以相似摄制影片的方法创造的著作:影片著作和以相似摄制影片的方法创造的著作是指摄制在必定记载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构成,并借助于恰当的设备放映、播放的著作。
七、工程规划、产品规划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著作和模型著作:图形著作,是指为施工、生产制作的工程规划图、产品规划图,以及反映地舆表象、阐明事物原理或许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著作。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由计算机履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许能够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句子。
九、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著作:这是一条弹性条款。跟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开展,将来还能够呈现一些新的著作方式。这一规则能够使法令在适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必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大众文学艺术著作:大众文学艺术著作规模十分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修建艺术等都属此类。大众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通常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通常没有清晰的作者,其维护方法依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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