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有什么特殊性

时间:2014-09-0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836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如:成都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五)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六)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七)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