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4-09-05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626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专利或处理其他手续的,能够将请求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请求受理窗口或专利局的任何一个专利代办处,也能够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专利局的专利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留意下列事项: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文件或处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致拟定的表格,请求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能够一式一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请求。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请求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请求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请求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请求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能够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请求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能够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请求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请求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 x专利代办处收”的字样。请求文件不应使用快递公司递交,使用快递公司递交请求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日确定请求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请求的请求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时,请求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请求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中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 x 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请求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国家知识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处理。上述请求人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请求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的,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处理,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请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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