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行政诉讼案胜诉

时间:2014-08-25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84

      在原告熊卫东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中,我公司受第三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庭参加本案诉讼,该案于20140716日做出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122号《行政判决书》,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法维持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3】第143725号《关于第4352092号“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原告的第4352092号“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由于原告的第4352092号“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我方的第4040285号 “曼秀雷敦”(简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175704号“MENTHOLATUM”(简称引证商标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梳子、刷子、清洁器具、非贵重金属制或非镀有贵金属的器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目标消费者上均有较大交叉和重合,是具有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的类似商品,且原告的被异议商标与我方的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为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原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不予核准注册。

      众所周知,我公司代理的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旗下的“曼秀雷敦”商标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驰名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是对搭乘他人知名品牌行为的严厉打击,很好地维护了我方的商标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依法参加各项经济事务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