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优美可乐”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64
    商标局于2012年03月27日,下发的《关于第7771730号“优美可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补药(药);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草;减肥用药剂;煎好的药;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药物饮料;医药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即保留了大部分指定商品仅有两项未获支持。 
    最初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第7771730号(第5类)“优美可乐”商标中含有“可乐”。“可乐”是一种饮料,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尤其是老人和儿童对商品产生误认,具有安全隐患,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就是说,该案是在依据绝对禁用条款驳回全部商品下,经驳回复审争取核准注册了绝大部分项目。在提交的驳回复审理由中,申请人为证明文字“优美可乐”的正面意义,首先阐述了“优美”与“可乐”两词汇内涵,进而查询第5类含有文字“可乐”的注册商标,全面佐证被驳回商标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商评委做出的核准部分商品决定,申请人认为仍存在明显问题:其一,被申请商标经核准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已表明文字“优美可乐”作为商标的合法性;其二,驳回的“药物饮料;医药用糖浆”两项商品,较核准的另八项商品属相同群组内的类似项目。由此可见,既然被驳回商标可以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那么也足以作为“药物饮料;医药用糖浆”的来源标志,本案针对属类似范畴基本属性无实质差异商品,如此区别对待明显背离常规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