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雷达·王子”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2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108
    商标局下发的《“雷达·王子RADARPRINCE”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5851947号“雷达·王子RADARPRINCE”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爬山鞋;帽子;袜子;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被异议人于2007年01月17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25类相关商品,提出第5851947号被异议商标申请。事实上,异议人早在1998年04月10日,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293523号“雷达”商标。被异议商标的“雷达·王子”虽属四字组合,但明显区分成了“雷达”与“王子”两部分,并且后者作为特定称谓显著性较弱。由此,被异议商标完整保护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雷达”,且作为整体识别要点存在,依法应被认定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 
    尽管本案下发的异议裁定属部分认定,但被异议商标仅保留了“鞋”一项商品,已基本避开了异议人企业主营领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双方品牌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属于在他人商标文字后缀非显著内容,尤其是“王子”之类的惯用特定称谓,理应基于识别要点认定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