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就通用名称法律问题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时间:2012-10-2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043

    曾经一件小小的“UV赤”商标,搅乱了中国水族产业。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一纸裁定:撤销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鳞实业)所拥有的第3057927号“UV赤”注册商标。至此,困扰水族行业若干企业因商标纠纷而难以经营的商标权争议,正式宣告行政程序审理终结。

    ●“UV赤”注册商标引发多年诉讼

    据了解,几年前,日资企业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了“UV赤”商标,并在2002年12月7日获得商标权。2003年3月,该公司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荷坳明利红虫场(以下简称明利红虫场)等数家水族企业告上法庭。广东深圳龙岗工商分局执法队迅速查封了相关企业(后又查封了广东水族业其他七家企业),从此广东水族企业便连锁反应式地陷入了一场长达3年多的诉讼:共鳞实业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广东部分水族企业则“请求重新审议‘UV赤’商标注册”。

    明利红虫场在2003年7月向商评委提起针对“UV赤”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水产品加工及销售行业中,“UV赤虫”是经过紫外线消毒的赤虫,是一种急冻杀虫的处理方法。被申请人虽然对部分声明书提出质疑,但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UV赤”是“被申请人将行业中常用词汇的主体部分截取为商标,但从实际的整体效果来看,社会公众仍会将其读成‘UV赤虫’,”所以,“‘UV赤’使用在动物饲料等商品上,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共鳞实业将‘UV赤’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加以独占,妨碍了他人正常使用同行业中用来表示商品制作过程特点的表现形式,使其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3057927号“UV赤”商标予以撤销。

     ●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可以是学名,如自行车,也可以是行业或者公众约定俗成的称谓或简称,如单车。

    对“UV赤”是注册商标,还是“行业通用名称”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歧义理解。在深圳和广东两级法院所有共鳞实业诉明利红虫场侵犯其“UV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中,明利红虫场连续4次败诉。直至近日,商评委作出撤销“UV赤”注册商标的裁定,才使该事件的走向突现乾坤逆转。

    在本案中,“UV”是英文UltraVi-olet的简写,主要含义为紫外线,广泛用于杀菌和消毒;赤虫(又名红虫、血虫)是观赏鱼最适宜的食饵;“UV赤虫”在水族行业中指经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赤虫,“UV”则是生产处理工艺和方法。《商标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李世端告诉记者,如果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注册,将获得排他性权利。未经注册人同意,他人不得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些标志。因此,仅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构成的标志由一人作为商标注册,对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另一方面,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由于其在一定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业界人士认为,“UV赤”系赤虫生产工艺的简易描述,其实就是通用名称和行业公共资源。如果不是用在水族产品范围,则是无意义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甚至培育为一个好商标。但使用在水族产品范围,则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就像白酒中使用“酱香”或其他香型注册商标一样,或者像过去的“双黄莲蓉”月饼商标和“EO”地板商标一样,这些商标其实是指一类商品,注册为商标是不符合《商标法》的。“UV赤”的注册,有明显的抢注嫌疑。站在水族企业的一方,显然应该申请商标争议。

    李世端律师表示,其实这起诉讼可以避免,如果水族企业自身商标保护意识比较强的话,当初在“UV赤”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这样就会使自己不至于处处被动。对于此种行业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情况,相关企业或行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关注自己的商标利益,关注商标公告,及时提出商标异议,保护自己的利益。